第二百二十五章 巨额处罚和医药问题(1 / 2)

 “海北省省议院诉平滦高速管理公司滦水一号大桥收费站超期收费案,现在宣判。

……法庭认定,平滦高速管理公司作为海北永坚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回收滦水一号大桥投资回报的下属子公司,存在超出合同期外收取额外过桥费的行为,超期收费时间段从1353年9月1日0时至1353年10月27日11时23分,共计超期额外收取过桥费人民币三十四万两千二百二十五元整,同期银行储蓄利息加权后,共计……

法庭认定被告方出于主观意愿,有意非法侵占他人权益,特此判处本案被告方平滦高速管理公司在三个月内无条件归还过桥车辆车主在超期缴费期内缴纳的过桥费,并追加赔付过桥车辆车主三倍缴纳金额作为赔偿。

法庭认定被告方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依然肆意侵占公众权益,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其重大,是对联邦公众权力和法律尊严的公然挑衅,法庭认为必须对此种行为进行严厉惩罚。法庭特此对本案被告平滦高速管理公司追加惩罚性处罚,判处平滦高速管理公司缴纳十倍本案非法所得金额的罚金,共计……

海北永坚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平滦高速管理公司的母公司和实质获利方,在本判决施行中同平滦高速管理公司一样,承担主体担责义务。法庭对海北永坚建设公司以及公司法人代表的资产冻结令依然有效,直到本判决中被告承担的赔偿和处罚执行完毕。

如对本判决持有异议,控辩双方可在本判决宣布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联邦巡回法院提起上诉……

海北省省议院诉海北省政府律政总署、交通厅、税务厅、审计厅涉及滦水一号大桥超期收费事项涉嫌监督不力、渎职、收受贿赂等罪名案,将在五个工作日后开庭审理。本庭宣布,因起诉方为海北省省议院,所以轮值陪审省议员将全部回避,完全由社会独立陪审员组成该刑事案陪审团。”

联邦现行审判制度规定,地方刑事案件的审判必须设立七到十五人组成的奇数人陪审团陪审,陪审团只有决定嫌犯是否应被起诉、是否有罪的权力,没有参与审判和法庭辩论的权力,法官对嫌犯做出的判决不得同陪审团做出的决定相悖。目前,联邦的民事诉讼案还不执行陪审团制度,所以海北法院审理平滦高速管理公司滦水一号大桥收费站超期收费案时,并没有陪审团陪审。不过,在联邦已经出现不少声音,希望将陪审团制度扩大至民事案件的审理中。

继联邦议院爆出信任危机之后,联邦的议院体系再暴新闻,不过这次却是十分给力的新闻,很是给联邦民主体制挣了面子。从接到投诉,到召集海北省议院专题质询会议,再接着诉诸法庭,前前后后不到半个月时间。联邦民众十分欣慰的看到,原来当政府监督部门出现监督缺失的时候,联邦还有议院做最后一道保险。

案中被告不但要全额退还非法收取的三十多万款项,还要赔偿和缴纳高达十三倍的罚金,四百四十五万的巨额罚金直接宣布海北永坚建设有限公司这个投资了七百余万元的平滦二号标段(含滦水一号大桥)项目变成巨额亏损项目,五年合法收费阶段获取的净利润根本不够赔,还得最少再拿出两百多万才能填平这个大窟窿。这还不算完,海北永坚信用等级下调,上了司法诚信的黑名单,下次再犯类似的错误,惩罚性罚金门槛将一举提升到三十倍起。

吸引眼球的关键是,因为涉及政府监管部门,海北省议院表达了对政府监管部门的不信任,由他们作为诉讼主体向法院提交了诉讼,而不是海北省律政总署。接下来就更加厉害了,省议院将他们认为与本案有关的一系列政府监管职能部门全部送上了被告席。这里闪现了海北省议员们的政治智慧,他们并没有启动对海北省政府的不信任案,而只是通过走法庭审判的途径来惩罚那些职能部门的不作为和可能隐藏的腐/败问题。即不让矛盾过于激化,又起到了震慑的作用。实际上,海北省民众对张敦固领导的海北省政府的工作还是十分满意的,省议院根本就没有不信任省府的意愿。

这件案子的影响非常巨大,海北省相关监管部门被诉渎职的庭审还没召开,联邦各地有类似违法行为的商家纷纷前往当地监管部门主动交待问题,承认错误,各地监管部门也发布声明,为自己监管不力向民众致歉并有多个主管人员宣布引咎辞职承担责任。因为联邦法系的案例法原则,海北省高院的判决在被推翻之前对类似的案例是作为标准参考的,所以联邦各地有类似行为的官和商们才会出现如此大的震动,十几倍的高额处罚和追究官员的刑事责任,太具有威慑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