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在美国这种高度商业化的社会里,大众传播媒介选择新闻的标准,通常具有强烈的市场化趋向。为了提高收视率和在激烈的竞争中击败对手,新闻媒体特别重视新闻的刺激性和戏剧性,对一些有“市场价值”的新闻,详细报道,大加渲染。有的时候,新闻是什么并不重要,新闻会带来什么样的严重后果也并不重要,只有以耸人听闻的独家消息赢得读者或观众才是头等大事。以金案为例,警察打一个拒捕的假释罪犯不是什么了不起的新闻,而白人警察无缘无故地野蛮殴打一个无辜的黑人,才会成为头版头条爆炸性新闻。
问题的复杂性在于,商业性并非美国媒体“选择新闻”的惟一标准。一些自由派传播媒介人士认为,所谓客观中立、不偏不倚的新闻报道根本不存在。新闻媒体应当替天行道,为民请命,主动介入社会冲突,旗帜鲜明地表明自己的态度和倾向性,尤其应当为社会中那些极少有发言机会的弱势群体大声呐喊。对于那些恃强凌弱的政府官员和执法人员的昭彰恶迹,新闻媒体应予以毫不留情的揭露和抨击。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法治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统治者和执法者无法无天、为非作歹,而决非是以严刑峻法从重从快地惩罚触犯刑律的小民百姓。政府执法官员历来是新闻媒体的重点监督对象之一。多年以来,洛杉矶市警方因部分警官涉嫌贪赃枉法,滥用权力,歧视黑人,与黑社会沆瀣一气而臭名昭著。这回警察野蛮殴打黑人的过程被偶然摄入镜头,昭彰在目,铁证如山,天理难容。新闻媒体在报道这一重大司法新闻时,自然觉得有义不容辞的责任,站在处于弱势地位的小民百姓一方。
那么,KTLA电视台擅自删剪原始录像,片面报道金被殴案,会不会因此而引发法律麻烦呢?一般来说是不会的。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被称为独立于总统、国会和最高法院之外的“第四权”,是美国各行各业中受宪法第1条修正案保护的特别行业。所以,KTLA电视台天经地义、理所当然地拥有对任何原始录像进行删剪和编辑的权利。
经过删剪和编辑的录像虽然未能全面客观地报道殴打事件,对警方构成了一定程度的诬陷和诽谤,可是,根据美国最高法院1964年《纽约时报》公司诉萨利文案(NewYorkTimesCo.v.Sullivan,1964)的判例,政府公职官员打赢这类诽谤官司的前提,是证明媒体的报道出于“确实恶意”,致使公职官员打赢这种官司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再加上宣传工具全都掌握在私营新闻媒体手中,致使政府行政部门和警方对媒体的片面报道基本上束手无策。2000年夏天,南京大学-约翰斯•霍普金斯大学中美文化研究中心的任东来教授应邀考察洛杉矶市警察局(LAPD)总部时,曾特意就金案录像被删剪问题,与警察局副局长加斯肯(DavidJ.Gascon)交流看法。加斯肯副局长坦率地回答:对于电视台的做法,警察局除了气愤和抱怨之外,只能干瞪眼,干着急!
五、前倨后恭的法院审判
由于新闻媒体口诛笔伐,大造声势,使金案未审之前就已闹得满城风雨。在美国社会中,新闻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大量报道,对于司法过程和司法权是一种强大的监督力量。应该说,大众传播媒介对司法案件的深入报道和舆论监督,对于增加司法透明度,监督法官判案,提高法院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揭露司法腐败,培养公民法律观念和程序意识,起到了难以估量的重要作用。
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宪政难题是,尽管主流媒体都标榜自己客观公正,但事实上仍然会受到不同的利益背景和价值取向的影响。新闻媒体固然可以反映民意,但它同样可以激起甚至制造民意。当法院处于新闻媒体所激起的公众舆论喧嚣包围时,强大的舆论有可能对公正审判造成巨大压力,使法院审判丧失公正性和独立性。
正是由于存在这种危险,即使在崇尚新闻自由的美国,为了维护司法独立和正当程序原则,法院和法官历来都对新闻媒体抱有极大的警惕和戒备心理。著名的霍姆斯大法官(OliverWendellHolmesJr.,1902~1932年任职),就以不读报纸而著称。
为了防止新闻媒体干扰法院独立审判,长期以来,美国法律规定,新闻媒体对法庭的审判活动只能进行文字描述,一般禁止拍照录像和实况转播法庭审案过程。全美三大电视网和CNN对法庭审判过程进行报道时,所配画面通常只是法庭速写师提供的速写画。轰动一时的辛普森案的整个审理过程经电视实况直播,在美国司法史上是比较罕见的例外。1980年代后,这方面的法律和规定有所松动,在一些州法院,一般由主审法官决定是否允许拍照录像和实况转播。但是,在各级联邦法院,限制仍然比较严格。
为了防止新闻媒体干扰和影响陪审团的独立判断,1966年,最高法院大法官克拉克(TomC.Clark,1949~1967年任职)在谢泼德诉马克斯威尔案(Sheppardv.Maxwell,1966)中指出:“鉴于现代传播媒介无孔不入的煽动能力,以及将陪审员与有偏见的新闻宣传隔绝开来的困难,初审法院应采取强有利的措施,以保证法律之天平不会倾斜。”克拉克法官裁定:“将陪审团与外界相隔绝这件事,应该由法官主动向律师提出。在案件审理期间,如果偏见性的新闻报道造成刑事审判有失公正,法官应下令重新审判。”
依照最高法院的判例,法院有责任防止新闻媒体干预公正审判。法官、律师和刑事案中的公诉人有责任挑选对案情“一无所知”的候选人出任陪审员,并使陪审团与媒体的新闻报道暂时隔绝开来。在审判期间,法官有责任告诫陪审员,不得接触任何媒体传播的新闻和消息,只能将法庭所展示的证据作为判决的惟一根据。此外,法官可以依法限制涉案人士与媒体接触,推迟案件审判时间,变更审判地点,改变管辖法院。
在金案中,加州地方法院法官下令将审案地点由洛杉矶县迁到温杜纳县(WenturaCounty),对审判结果造成了一定影响。温杜纳县是洛杉矶地区警务人员的聚居区,民性保守,对警方权威推崇敬仰,白人占人口总数60%,黑人仅占2%。在这一地区挑选出的陪审团,显然对被告比较有利。
在加州地方法院审判时,涉案警察聘请了一位经验丰富的刑事辩护律师。此公以如簧之舌对陪审团解释说,警察群殴嫌犯完全是由于自身的紧张和恐惧。美国社会枪支泛滥,警察的日常工作充满危险。即使是检查超速、开罚单等小事,警察仍然如临大敌,如履深渊,一付随时准备拔枪射击的架式,犹如惊弓之鸟。根据警方的经验,那些因超速、闯红灯等小事违规,但在警察尾追时拼命逃窜的嫌犯,绝大多数都是重罪在身的亡命之徒或毒品贩子。这一合理猜测,使警方从一开始就已处于高度紧张和恐惧状态。
被告律师辩护说,罗德尼·金的身板儿异常强壮,在拒捕时,他一人轻松打翻4名警察,而且抗住了高压电警棍的两次击打。律师指出,当遇到这类难以制服的拒捕嫌犯时,警察动用警棍是合法的,法律不应追究执法者的刑事责任。律师强调,根据未经删剪的原始录像,当金向鲍威尔警官猛扑过来,威胁到警官的安全时,他们才被迫挥动警棍。
然而,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当金被最初的一阵乱棍打倒在地,失去反抗能力之后,为啥警察还要继续施暴呢?这最后阶段的攻击是否有必要呢?
被告律师根据录像慢镜头解释说,金被打翻在地后,一直不停地滚动,并多次试图站起来,对警官的反复喝令置之不理,结果造成警察执法过当。对警察来说,如果不将拒捕案犯彻底制服并铐住,那等于是失职。此外,如果细看录像慢镜头,就可以发现,在雨点般打向金的56记警棍中,有23记打空了,根本不能算数。
被告律师还特别强调,如果金不拒捕,那么殴打事件根本就不会发生。对白人警察的一个极为有利的证据是,在案发之夜高速逃窜的汽车中,还有金的两个黑人哥们,他们老老实实地遵循警察命令,结果毫发无损。由此证明,金的指控——白人警察出于种族偏见故意殴打无辜黑人——根本站不住脚。
可是,被告律师的这番滔滔雄辩,新闻媒体并未详细报道。原因之一是,在重大案件审判期间,法官可以下令控辩双方不得向新闻界透露案情,使审判过程不受社会舆论的监督和影响。然而,法官这种坚持司法独立的倨傲立场,却使庭外民众无法及时得知案情中那些有利于白人警察的证据,其后果是毁灭性的。
1992年4月,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作出裁决,宣布4位警官无罪(对鲍威尔警官一项罪状的指控未定)。仅仅两小时后,熊熊大火在洛杉矶四处燃起,黑烟弥漫,枪声四起,很多人趁火打劫,涌进商店哄抢。法律和秩序彻底陷入瘫痪,大片城区陷入火海,损失程度远远超过了1960年代的黑人城市暴乱。更为严重的是,暴乱出现蔓延趋势,全国各大城市都出现动乱迹象。老布什总统不得不调兵遣将,下令联邦军队和加州国民警卫队进入洛杉矶市平暴。
暴乱发生后,责怪和谩骂纷纷指向陪审团,陪审员被骂为纳粹种族分子。面对指责,一位隐姓埋名的陪审员辩解道:“金显然是一个危险的嫌犯”,“同车的两位黑人遵纪守法,但金自始至终都在拒捕,所以警方别无选择”,“一直是金在主导整个殴打事件的过程”,“警察并不是天使”。另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陪审员接受媒体匿名采访时说:“如果仔细看录像的慢镜头,很多时候警棍并没有打到金身上”,“金受到的伤害不是那么严重”,“警察的所作所为属于依法行事”。
在一片混乱和愤怒之中,哪里还有人会注意听陪审员的解释。而且,1992年是大选年,洛杉矶暴乱使老布什总统心急如焚。暴乱平息之后,白宫新闻发言人立即宣称,暴乱的许多根源,是60年代开始的那些失败的计划,含沙射影地把矛头指向了民主党总统约翰逊(LyndonB.Johnson)当年的“伟大社会”计划。老布什总统本人则在电视上向选民信誓旦旦地保证,联邦政府将尽最大努力,以触犯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名,重新起诉4位白人警察。NW}T5P
人所共知,美国是一个三权分立的国家。可是,老布什总统作为联邦政府行政部门首脑,在当时联邦大陪审团尚未就金案举行听证和作出起诉裁决时,竟然越俎代庖,宣布联邦政府将重新起诉白人警察,他大概是急昏了头。
值得注意的是,老布什总统宣布重新起诉警察一事,涉及到美国宪法中禁止“双重惩罚”(DoubleJeopardy)的宪政问题。为了防止官府凭借手中特权,没完没了、肆无忌惮地迫害小民百姓,美国宪法第5修正案规定,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犯罪行为而两次遭受生命和身体的危害。宪法第7修正案规定,除非依照习惯法规则,联邦法院不得重新审查经陪审团裁决的事实。
具体而言,在刑事案件中,经陪审团作出的无罪开释裁决是不可改变的。比如,加州地方法院陪审团在辛普森案中作出无罪裁决,即成为该案的终审裁决,控方不能上诉。以后即使发现了新的证据,州地方法院和联邦法院都无法立案重审辛普森。但是,控方可以在民事法庭以民事罪名重新起诉,要求巨额经济或伤害赔偿。
美国宪法中这种禁止“双重惩罚”的规定,实际上仍然是一种“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无奈选择。一方面,一些犯罪嫌犯很可能借机逃脱法网,逍遥法外;另一方面,那种昨天“反右”,今天“四清”,明天“*”,后天“批邓”,掌权者无法无天,滥用权力,没完没了,为所欲为,平民百姓一朝“戴帽”、终身遭殃、一罪数罚、苦海无涯的可怕现象,则根本就不可能发生。
那么,既然美国宪法明文禁止“双重惩罚”,为何老布什总统无视宪法,放出大话,声称联邦政府将重新起诉已被州法院陪审团无罪开释的4位警察呢?原来,这里也有例外的情况。根据最高法院1922年对美国诉兰扎案(UnitedStatesv.Lanza,1922)的裁决,在某些极为特殊的情况下,“双重惩罚”并不违宪。
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南方佐治亚州由白人组成的陪审团出于种族偏见,使杀害黑人的白人三K党徒在罪证确凿的情况下,仍然被陪审团无罪开释。在民权团体的压力下,联邦政府终于忍无可忍,被迫强行介入,在联邦法院以侵犯民权的特殊刑事罪名重审此案。终于使涉案的三K党徒受到应有惩罚。
在罗德尼·金被殴案中,虽然白人警察并非三K党徒,他们触犯的刑律只是执法过当,但是,联邦法院在政治压力之下,仍然不分青红皂白,根据几乎毫无相似之处的先例起诉4位警察。警察的薪水不高,没钱聘请著名宪法律师上诉喊冤。此外,洛杉矶市警察局和市政府生怕引火烧身,拒绝为在执行公务时涉嫌犯罪的警察付律师费;一向热衷于帮助弱者打官司,将侵犯公民宪法权利的案件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的美国公众自由联盟,这回一声不吱,假装啥也没看见。4位警察只能自认倒霉。
这样,金被殴一案,实际上已沦为一个政治案。联邦政府忧心忡忡,担心再有一次无罪判决,将有可能激起全国规模的黑人暴乱。依照美国司法制度常例,涉及重要案件的陪审团的挑选程序极为严格,候选人会收到厚达数十页的问卷,其中包括一百多条不容躲避的问题,涉及家庭成员职业以及对警察、嫌犯和少数族裔的看法等敏感问题,借以判定陪审员是否持有公正和中立的立场。
可是,在重审案中,联邦地区法院的主审法官一反常规,禁止被告律师向陪审团候选人提出诸如“你是否有勇气坚持与绝大多数人意见相左的立场”之类的问题,致使被告律师深感震惊。可以说,联邦地区法院从一开始就定下了死活也要把“民愤极大”的白人警察定罪的基调。
经过长达一年时间的审理,1993年4月,联邦地区法院小陪审团做出裁决,4名警察中的鲍威尔警官和孔恩警长被裁定有罪,另外两名警察则被无罪开释。判决之后,全国各地风平浪静,联邦政府总算如释重负。根据联邦法规和惯例,触犯联邦民权法的刑事罪犯,至少应被判处6年有期徒刑。可是,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在依法量刑时,却动了一点儿恻隐之心,只给两位警官判了两年半有期徒刑。全美各地民权团体闻讯大怒,坚决要求联邦司法部向分管加州地区的联邦第9巡回上诉法院上诉。
1994年4月,罗德尼·金在州法院的民事赔偿案(RodneyKingv.CityofLosAngeles)中胜诉,获得了总额高达380万美元的伤害赔偿,摇身一变成为百万富翁。1995年1月,联邦第9上诉法院在舆论和政治压力下做出判决,判定联邦地区法院对有罪警察判刑过轻,下令重新量刑,加重刑罚。重刑威胁之下,因律师费已负债累累的孔恩和鲍威尔警官痛下决心,宁可砸锅卖铁,倾家荡产,也一定要聘请大牌律师,向联邦最高法院喊冤叫屈,请求大法官主持公道。
1996年6月,联邦最高法院以9比0票对孔恩诉美国案(Koonv.UnitedStates,1996)作出裁决,以警察违法打人与金拒捕有关系为理由,推翻了联邦上诉法院关于对警察加重刑罚的裁定。轰动一时的罗德尼·金案终于降下了帷幕。坦率而言,罗德尼·金被殴案触发洛杉矶大暴乱的缘由极为复杂:美国经济全球化导致大都市地区黑人劳工阶层大量失业“下岗”,失去了基本生活保障;里根执政时期大幅度削减福利计划,致使贫富悬殊恶性发展;黑人贫困社区长期遭受忽视,犯罪率居高不下;司法制度弊端丛生,警察执法犯法、滥用权力现象极为普遍;洛杉矶市政府掉以轻心,疏于防范,反应迟缓,致使暴乱蔓延如烈火,全城局面迅速失控。
此外,一个至关重要、不容忽视的原因是,新闻媒体呼风唤雨,大造声势,以偏概全,先入为主,用删剪过的录像和偏离事实真相的“司法新闻”误导民众,在某种意义上一手导演了这场前所未有的都市大暴乱。而罗德尼·金本人又集前科罪犯、拒捕嫌犯和暴力受害者于一身,充分反映出美国社会中种族矛盾和民主制度的复杂性和多面性。
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HugoL.Black,1937~1971年任职)有句名言:“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罗德尼•金被殴案反映出的诸多问题,正是这种两难困境的真实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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